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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未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孙*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持有机动车驾驶证b2证。2015年10月6日19时许,吴某某驾驶皖kxxxxx号重型普通货车,沿s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47km+900m处,途径阜南县龙王桥路段时,将由东向西穿越马路的行人李*甲撞倒,造成李*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阜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为支持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如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2、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3、系初犯、偶犯;4、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资质,准驾车型为b2型。2015年10月6日19时许,吴某某驾驶其大舅詹*甲所有的挂靠于阜阳**有限公司的皖kxxxxx号重型货车,沿s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阜南县龙王桥路段247km+900m处时,将由东向西穿越道路的行人李*甲撞倒,造成李*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阜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拨打”122”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李*甲近亲属达成协议,在法定民事赔偿范围之外自愿支付被害人近亲属经济帮助款8.5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经河南省淮滨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吴某某在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并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表、证人郭**、周*甲证言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信。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能够主动拨打”122”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对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河南省淮滨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吴某某在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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