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孙**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4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当年6月生一子取名吕*。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导致双方常为生活琐事进行争吵。2014年2月12日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淮滨县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21日作出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双方从2012年初至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无任何和好的可能。特诉请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证人孙**、孙*才证言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自2012年12月因家庭琐事生气开始分居至今;2、(2014)淮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3、结婚证原件,证明双方于2004年2月4日登记结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2月4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10日婚生一子,取名为吕*。现与其爷爷一起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自2012年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2月21日原告以离婚为由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7月21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不准原告孙*与被告吕**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注重感情培养,自2012年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原告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孙*与被告吕**离婚。

二、婚生子吕*由被告吕**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从2015年7月起至2022年6月吕*满十八周岁止,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