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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彬诉汤金双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案由:子女抚养权纠纷

原告何*甲诉被告汤*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甲诉称,2006年农历腊月腊八,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2007年7月21日非**何*丙出生,2011年5月双方分居至今,非**何*丙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对小孩不闻不问。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非**何*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汤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何*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被告及孩子的户籍信息。3、何*丙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4、证人何*乙、夏*的证人证言各一份。5、证人何*乙、夏*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汤*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农历腊月腊八,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2007年7月21日非婚生子出生,取名何**。2011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原、被告双方分居后非婚生子何**一直由原告母亲抚养、照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的儿子何**,均随原告及其家人一起生活。原告主张抚养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直接抚养小孩,被告应该支付小孩抚养费,结合原被告户籍所在地经济状况,暂定为每月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何*甲与被告汤*同居期间所生的儿子何*丙由原告何*甲抚养。小孩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二、被告汤*每月支付原告何*甲抚养费500元,年付一次,直至何*丙年满十八周岁。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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