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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依法受理,2016年4月12日原告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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