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依法受理,2016年4月12日原告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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