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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胡**、许昌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胡**、许昌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2016年4月29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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