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胡**、许昌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2016年4月29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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