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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交通肇事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12月11日口头裁定准许李**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光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新县公安局赔偿周*经济损失合计116364.99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新县公安局的其它诉讼请求。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徐**未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以原判认定徐**有自首情节错误、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漏判139760元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且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2)光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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