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郑州台**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诉被告郑州台**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