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商南**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共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原告刘**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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