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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诉刘**企业承包经营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诉被告刘**企业承包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原告刘**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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