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诉被告刘**企业承包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原告刘**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黄**与杨新委、中国平安财**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漯河市**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禄小亲诉被告郭**、中国平安财**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漯河市**有限公司与朱**、朱**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诉被告王**、临**通驾校、中国平安财**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刘**诉淅川县**有限公司、南阳金**有限公司、淅川县**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全峰雷诉李**、杨柳、齐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正*公司诉被告人寿保险郑**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杨**、第三人郭**、付**、化新军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程**、王**诉被告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