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郑州**限公司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民一初字第3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319元,减半收取1659.5元,由上诉人郑州**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