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与被上诉人孙**、原审第三人河南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上诉人梁**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梁**预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