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登封**有限公司等与张**、登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登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李**、闫**因与被申请人蒋**、原审被告郑州**限公司、郑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民法院(2014)豫**二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登封**有限公司、李**、闫**的部分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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