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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城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昌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城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支公司)与被上诉**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哨**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许昌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二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财**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被上诉人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及委托代理人任**,原审被告人保财险许昌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审委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二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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