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昌市**务有限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昌市**务有限公司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6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昌市**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许昌市**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上诉费8500元应由上诉人许昌市**务有限公司减半承担4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