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刘**、刘*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红诉被告刘**、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刘**、刘*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红诉称,2015年9月29日借款人马**、朱**向原告借款350000元,由二被告担保。马**、朱**因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3500元,以后利息另计。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应追加马学金、朱**为被告,且马学金、朱**因涉嫌犯罪的性质尚未确定,也没有经过法院判决,该案应驳回起诉,或者中止审理。

原告出示借条及中**银行转账凭条各一张,证明马学金、朱**借原告款350000元,月息2分,期限2个月,由二被告担保的事实。被告刘**异议认为指纹不是本人所按;被告刘*异议认为指纹是否本人所按已忘记。经审查,二被告担保人的签名是本人所签,本院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5年9月29日借款人马**、朱**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原告通过中**银行转账给马**,期限2个月,月息2分,由二被告担保,截止2015年10月14日利息为35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马学金、朱**因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告在借条上担保人进行了签字,担保事实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马学金、朱**虽涉嫌犯罪,但并不能消灭二被告的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刘*连带偿还原告王*红款350000元,利息3500元(至2015年10月14日止,以后利息另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1.25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