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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杜*、夏*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4月3日、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冯**,被告人杜*及辩护人苏**、被告人夏*及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分别于2015年4月13日、2015年8月12日申请补充新证据,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分别决定延期审理,期限各为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底至2011年10月份,被告人杜**同被告人夏*在淇县以非法成某淇县**限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欺骗被害人邵**、郭**等27人在该公司存款共计242.72万元,杜*将骗取的存款用于购买个人房产、汽车等,致使公众存款无法返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经营项目非法集资共计242.7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夏**同他人以非法成某的淇县**限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42.7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2015年8月11日,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变诉[2015]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淇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作出如下变更:

本院查明

认定的事实变更为:2010年12月底至2011年10月份,被告人杜*、夏*在淇县以非法成某淇县**限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欺骗被害人邵**、郭**等27人在该公司存款共计239.1001万元,杜*将骗取的存款用于个人购买房产、汽车等,致使公众存款全部无法返还。

适用的法律变更为:被告人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经营项目非法集资共计239.100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夏**同他人以非法成某的淇县**限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39.100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杜*辩称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没有将资金用于个人购买汽车、房产,没有虚构经营项目,没有以高息为诱饵吸收存款。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杜*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2.杜*构成自首;3.杜*主动停止继续吸收资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危害后果相对较小;4.杜*系初犯、无前科。

被告人夏*辩称杜*是让其担任丰***限公司的总经理。其没有在丰*投资公司担任总经理,没有参与过丰*投资公司的任何业务,也没有任何任命文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淇县丰*投资有限公司系非法成某应属证据不足;2.夏*不是淇县丰*投资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淇县**限公司成某于2010年12月22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杜*。自然人股东为杜*、夏*,夏*实际未出资,住所地为淇县淇滑路姜庄段路北。经营范围包括对房地产、大中小型企业、汽车租赁、煤炭经营的投资。2011年1月份至2011年8月份,被告人杜*、夏*在公司成某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淇县以淇县**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发放宣传单或经别人介绍,以月息1.5%至1.7%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诱使被害人邵**、郭**等27人在该公司存款,其中邵**存款20万元、郭**存款5万元、姜*乙存款6万元、徐**存款6万元、刘*乙存款5万元、冯*己存款7万元、原某存款2万元、王*壬存款2万元、冯*甲存款38.4万元、郭*庚存款14万元、任*存款4万元、王*癸存款5万元、邵*乙存款7万元、冯*戊存款16.85万元、赫*存款1万元、孙*乙存款6万元、韦*乙存款9万元、王*子存款11万元、王*丑存款1.5万元、冯*庚存款1万元、冯*丙存款4万元、唐*乙存款1万元、王*庚存款30万元、潘*甲存款15万元、苏*甲存款15.27万元、苏*己存款5万元、苏*庚存款4.7万元,共计存款242.72万元。大部分被害人在存款时直接扣除了相应的利息,其中邵**扣除利息6800元、郭**存款扣除利息750元、姜*乙扣除利息1020元、徐**扣除利息1020元、刘*乙扣除利息850元、冯*己扣除利息1190元、原某扣除利息340元、王*壬扣除利息300元、冯*甲扣除利息714元、郭*庚扣除利息2380元、任*扣除利息680元、王*癸扣除利息850元、邵*乙扣除利息1190元、冯*戊扣除利息510元、赫*扣除利息150元、孙*乙扣除利息1020元、韦*乙扣除利息1530元、王*子扣除利息1870元、冯*庚扣除利息900元、冯*丙扣除利息680元、唐*乙扣除利息300元、王*庚扣除利息5100元、潘*甲扣除利息2550元、苏*甲扣除利息1575元、苏*己扣除利息850元、苏*庚扣除利息1080元,共计扣除利息36199元。杜*将骗取的存款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办公场地租赁费、购买办公用品及个人消费,致使公众存款共计239.1001万元无法返还。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2日在河南省安阳市东大街农贸市场附近将准备外出的被告人杜*抓获。被告人夏*于2014年9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杜*供述:我在2012年夏天的时候通过我的家人得知我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淇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了。我考虑在外筹够钱后,回到淇县将收淇县老百姓的钱退还给他们。2014年7月22日,我刚从我的父亲杜**批发市场出来,我父亲当时做我的工作让我到淇县公安局投案,我也准备到淇县公安局投案,刚出来就被公安机关抓获。淇**有限公司是在2010年11月左右由我筹建成*的,我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兼董事长。该公司是股份制,夏*在该公司占45%的股份,我占55%的股份,夏*是该公司的总经理,夏*具体负责该公司的业务。公司成*后,我公司招收业务员,由业务员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向公司吸收存款,而且我公司还印制了宣传单,在淇县社会上宣传我公司的存款利率及存款相关收益等政策,鼓励老百姓来向公司存款。大致时间是从2010年11月份左右至2011年8月份左右。在淇县范围内共吸收了大约二百多万元。淇**有限公司在107国道淇县段北段路西租赁了一栋临国道楼房的一楼和二楼共两个单元;淇县丰**限公司在淇县西岗镇迁民村、淇浚路北侧租赁了一个带厂房的院子。淇**有限公司的人员:我是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夏*是公司的总经理,张*甲是公司的会计,我在淇县找了个司机名叫小*,找了一个姓苏的水电工,还有两个门岗、一个姓杨的厨师,另外在淇县为公司招了七、八个业务员。淇县**有限公司的人员:我是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夏*是公司的总经理,张*甲是公司的会计,另外我找来三个工程师,分别是安阳的姓李的、安阳的王*戊和河北省的一个人,秸杆提取工程是安阳王*戊等工程师的专利,他们到公司与我合作经营。淇县范围内这些不特定的人在看到我公司的宣传单或经别人介绍后,这些客户有的拿现金交到公司财务上,然后公司与存款人签订《金融机构存款合同》,并且向存款户出具《民间借贷凭证》和《收据》、公司与客户各持一套手续。有的客户按公司提供的账号将钱存到或转账到我公司指定的账户上,这个指定的账户是我公司在淇**以公司名义开设的对公账户,然后存款客户持交款凭证或转账凭证到公司,将凭证交到财务上,然后公司与存款人签订《金融机构存款合同》,并且向存款户出具《民间借贷凭证》和《收据》、公司与客户各持一套手续。我公司在淇县向不特定人吸收存款,利率都是月息1.7分。我公司吸收这二百多万元的存款都有账目或手续,每笔借款都有手续,公司都与存款户签订有《金融机构存款合同》,并且向存款户出具《民间借贷凭证》和《收据》,这三份材料,我们公司留存一套,存款客户自己留一套。存款客户所存款项如果到期需要兑付,客户需要将其自己保存那一套《金融机构存款合同》、《民间借贷凭证》和《收据》,这三份材料交回公司,公司就将客户所存款项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归还存款客户。我公司在淇县范围内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的存款,以上三份材料上所盖公章都是淇县**限公司”,法人代表处加盖的手章都是杜*印”。凡是已经给存款客户兑付过存款的,客户的手续原件都交回我公司了,客户手中不会再有手续的原件了,凡是没有给存款户兑付的,客户手中就保存着一套存款手续原件。账目当时都在公司保险箱里放着,保险箱在公司财务室放着,由会计张*甲一人保管,2011年8月份的时候我离开公司到外要账,没过几天,张*甲给我联系说淇县在公司的存款户都到公司要钱,因为我在外要账,我知道公司都将存款户存到公司的钱花完了,当时公司没有钱归还存款户,我就告诉公司的人员,让等我回去处理,但张*甲告诉我包括她在内的公司所有人员都离开公司了,找我要钱的人也多,我也还不了他们钱,我躲到了外地,不敢回家,也不敢回淇县的公司。

淇县**限公司是在2010年底成某的,在淇**商局审批的经营范围是投资租赁,吸收存款没有经过国家部门批准。吸收存款是我和夏*商量的,我是同意的。吸收存款的利息是1.5%至1.7%,有提前支付的,有到期一并支付的。淇县**限公司吸收的这些存款全部用于我的淇县丰**限公司的项目开发上了(包括工作人员发工资、吃喝招待、水电费、公司购买车辆)。淇县丰**限公司开发的项目是秸杆提炼,制作生物酶和乙醇、木糖醇、纸浆,但到最后也没有投入生产,项目当时实际投资五百多万,其中包括我公司在淇县向老百姓吸收的那二百多万元存款。开发秸秆项目与安阳市的王**、李**合作,合作进行到中间试验阶段,到河**研究所,河**研究所的工作人员说实验不成熟,需要继续实验,在开发秸秆项目上支出大约四十多万元,包括人员工资,到外地考察项目等。开发秸秆项目没有购买生产设备、也没有建设厂房,只是挖了厂房的地基。公司购买一辆二手奥迪花了28万元左右,卖了四辆吉利金鹰花了大约20多万元,买车总共花了50万元左右。淇县**公司购买的十二辆车,实际上用丰某投资公司的钱购买了四辆车,其它的八辆车是在淇县**公司开业后还没有收到群众的钱之前用我自己的钱买的。王*己手里有七辆车,其中一辆奥迪、一辆别克君越、一辆厢式货车、两辆吉利熊猫、两辆吉利金刚。冯某丁手里有几辆,具体多少不清楚。我朋友石*借走了一辆吉利金鹰,另外我卖给小名叫亮得的人一辆吉利熊猫,申**开了一辆吉利金刚(申**往公司存钱了,我欠申**钱),其它两辆想不起来谁开走了。在2011年期间,从张**建行账户上给一个叫李*乙的打款30万元,用于购买在安阳市桂花居的钱,是我安排的。因为我曾经借过我岳父的钱,这笔钱是我还我的借款的。我让张**给郭**汇款60000元、给张*乙汇款90000元,是还当时我修买的二手奥迪车时借她们的钱。我开走苏某丁的豫F×××××号厢式货车,不知道价值多少钱,当时说估价后再说价格,还没有估价,王*己就把我的这辆厢式货车开走了。

2.被告人夏*供述:我来投案自首,我因为淇县**限公司的案件被上网追逃了。我在淇县参与的是杜*的淇县丰**限公司,名义上参与了杜*的淇县**限公司,杜*安排我给淇县**限公司找门面房。我参与了开业,开业后我负责了十来天,后来杜*说从安阳找人负责淇县**限公司,我就回淇县丰**限公司,没有再负责淇县**限公司的事。我不清楚淇县**限公司是如何注资的,当时杜*说开办淇县**限公司需要两个人的身份证,我就把身份证给杜*了,具体杜*怎么办的工商执照,如何经营淇县**限公司的,如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我不清楚。办理工商注册是杜*、张**、申*丙办的。后来我知道杜*用我的身份证办银行卡了。杜*让我负责管理淇县丰**限公司,给我股份,我和杜*是股东,杜*给我年薪十万,配专车。杜*是淇县丰**限公司法人代表,我名义上是公司的股东,安阳负责技术的李**也是股东,杜*找的申*丙、张**、姓范的女的,还有一个平顶山的男的是公司的职工,原来跟苏*丁干的几个人留下来,包括苏*甲,冯**,也是淇县丰**限公司的职工。

我在淇县**限公司没有职务,杜*只是说让我负责几天,我在淇县**限公司刚开业的时候,我负责了一段时间,杜*让我负责招聘业务员,我经手了几笔业务,有我的签字。后来杜*说从安阳找人负责淇县**限公司,我就回淇县丰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淇县**限公司的人员组成情况:杜*是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具体谁是公司的总经理我不清楚、张*甲是公司的会计,负责办手续的,业务员有郭**、王**、任*,还有苏**的侄女莎*,后来听说冯**负责淇县**限公司的工作,另外申**、姓范的女的也往淇县**限公司去,只要有人存款,申**、姓范的女的、张*甲就往投资公司去了。

淇县丰**限公司相关证照没有办下来,环评手续不好办,没有投入生产,也没有实际经营。在淇县**限公司的办理过工商注册手续后,杜*给了我一张淇**银行的银行卡,杜*说上面有一万元,是我的工资,我到杜*的淇县丰**限公司工作后,杜*一直没有给我开过工资,这是我第一次领的工资。淇县**限公司的工商注册手续上面的夏*是我的签字。杜*没有与我商量淇县**限公司吸收存款的事,杜*只是说几千万想投资,后来我发现杜*开始吸收存款融资了,有做融资的宣传材料,我就对杜*反感了,我说你来淇县投资项目,怎么融资了,杜*说安阳都是靠这挣钱的,意思是靠这能挣钱。我不知道谁是淇县**限公司总经理,我知道后来淇县东关有个叫徐**的人负责了一段投资公司,时间也不长。另外淇县**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也称呼为申某丙经理。我是淇县丰**限公司的经理。淇县丰**限公司没有投入生产,公司的开支是由杜*负责的,没有钱就找杜*要。杜*欠我工资和票据支出大约四万元左右。我手里的票据支出付款单位名称是淇县**限公司。因为当时淇县丰**限公司的证照没有办下来,杜*说支出都开成淇县**限公司,冲账用的。淇县**限公司开业之后的前两三个月,公司的员工有玩游戏听歌、不在岗的现象,有时候杜*让我在投资公司负责几天,看他们在岗没有。

淇县**限公司成某时,杜*安排我和苏**、朱*、冯**等人找门面房,我给淇县**限公司找门面房,参与了开业,开业后我前两三个月间断地负责了一段时间,杜*让我负责招聘业务员,我经手了几笔业务,有我的签字。在招业务员时,我推荐的王**,西岗的书记推荐的任*,苏**推荐的他侄女莎*。我印象中我办理过两、三笔手续,我在存款手续上签过字。我印象中,苏**的妹妹去存款了,当时没有三联单,有合同,我在合同上签了一次我的姓名,张*甲收的钱。王**存款合同上我签的字,有个上关的人到淇县**限公司存款,我签的字,我忘记这个人叫啥名字了。王**存款20万元、还有一个上关的人,我不记得叫啥了,我们小时在一块玩过,上关的人去淇县**限公司了解情况,我把杜*的情况说了说,我说杜*是从美国回来的,听说有钱,后来,上关的这个人就把钱存到了淇县**限公司,杜*当时让我在投资公司负责了一段时间,上关的这个人觉得我和杜*熟悉,又认为我是投资公司经理,让我在合同上签字,我记得在合同上签了我的名字。经我的手,淇县**限公司吸收群众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

杜*刚到淇县成**有限公司时,和家住郑州的老邝合作准备上生物农药项目,因为杜*没有给老邝打材料款,生物制药项目未搞成,后来,申**介绍安阳市的王**、李**等与杜*合作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当时杜*安排我搞市场调研、与李**做生产流程方案等,这些方案已经做好等杜*投资了,淇县**公司出事了,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也没有搞成。与郑州的老邝合作、与王**合作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杜*没有购买生产设备,也没有建设厂房。杜*没有投资什么钱,只是在租赁苏**的厂房上花了30万元,购买苏**的办公设备花了10万元。杜*的财产下落情况:杜*买了几辆吉利金刚和吉利熊猫车、一辆吉利轿车,一辆五菱面包车,车的下落不清楚。在安阳市农贸市场杜*给他父亲买了个市场,杜*在安阳东区中华路东一个小区买了一套房,我去这个小区给杜*送过车。在安阳**管委会对面建业开发的小区买了一套房,听说杜*在这个小区住,我和客户去堵过杜*,杜*的老丈人在这个小区住,杜*的老丈人说杜*和她女儿离婚了,房是他女儿的,但杜*的爱人在2011年7、8月份往淇**有限公司来过两次,当时杜*的爱人已怀孕了。另外杜*有一辆奥迪车,一辆君威车,还有一辆奔驰车。

3.证人张*甲证言:我是淇县**限公司的会计,主要负责收钱支钱等工作。我主要是收储户存的钱,给他们开收据,普通的三联单,储户一份,存根一份,记账一份。公司给储户出具的手续有两种,有收据,有民间借贷凭证,另外有的还有金融机构存款合同。金融机构存款合同一般是公司总经理夏*和储户签,夏*不在时,我替他和储户签合同。收储户的钱都存到我的银行卡或者杜*的银行卡上了,有存到我在中行、建行、邮政、信用社、工行开的卡上了,也有存到杜*在建行、工行开的银行卡上了,杜*有在淇县开的银行卡,也有在安阳开的卡,杜*说让给谁打款,我就把钱打给人家了。淇县**限公司是杜*和夏*是合伙的,董事长是杜*,总经理是夏*,工作人员有我、范*、冯**(冯**)和老*,有四个业务员是杨*、任*、王**、郭**。淇县的储户在看到我公司的宣传单或经别人介绍后,这些客户有的拿现金交到公司财务上,公司给他们开手续,有的客户按公司提供的账号将钱存到或转账到公司指定的账户上,然后公司给他们开手续。淇县**限公司在淇县吸收存款,利率是多少,收据和凭证上写着,不定,我知道的是3分的利息。淇县**限公司与储户签的金融机构存款合同,有我的签名的都是我办的,没有我的签名的是经夏*办的,夏*一般不签名,他怕承担责任,我年轻,没有想太多,杜*他们公司找我这个刚从学校毕业的办这事,也是因为我对一些事不了解。我从公司离开时,我们公司租房还没有到期,公司的账目在公司的档案柜放着,当时我们公司的员工老*(姓苏*戊和房主是亲戚,老*说他给公司交钱了公司欠他钱,不让动公司的资产。

我在淇**行、淇**行的卡上的钱,除了我个人有几千元的工资外,都是淇县**公司的钱,我卡上的钱都是公司吸收的存款和当时公司注册的资金。**商银行账号62×××39的银行卡是以我个人的名义存**有限公司的钱。该账户在2011年3月3日给李**的建行卡(身份证号××)汇款30万元,这30万元是杜*让给李**打款买房子的钱。

我2011年10月期间离开淇县**限公司时,将原始凭证都放在淇县西**有限公司一个丰禾**限公司院内的财务室内,当时我就带走上述流水账和我自己的笔记本。淇县**限公司是从2011年初开始吸收存款的,这些钱的下落是:1、截止到2011年8月31日,杜*个人从公司借款651515.14元。2、杜*让给一个叫李**的打款30万元,说是买房子用的。3、2011年5月6日,转给郭某丙6万元。4、2011年5月28日,转给张*乙9万元。5、2011年1月,淇县**限公司购买车辆12辆,价款532100元,是杜*在鹤壁市买的,都是以公司的名义买的。6、2011年5月左右,经我的手苏*丁借公司30万元的现金。其他的都是零星的支出。

夏*是投资公司的经理,他一般都在投资公司租的门面房,业务员有什么事都向他汇报。我负责会计,范*是秘书负责打印合同等,四个业务员,杨*、任*,王**、郭**负责跑业务,冯**和老*司机,申*乙有时也往投资公司去,具体负责什么工作不太清楚。当时是淇县丰**限公司和淇县**公司的人员组成在一块儿,淇县丰**限公司有啥事,冯**都问申*乙,申*乙也往投资公司去,具体负责什么工作不太清楚。杜*到淇县丰**限公司去后,杜*和夏*、申*乙三个就在屋里开会,杜*和夏*、申*乙是领导层。我去淇县**限公司上班时,夏*就在淇县**限公司工作,公司出事时,夏*还在淇县**限公司工作。淇县**限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杜*的手章一般在我手里保管,后来公章在淇县**限公司的门面房存放了一段时间,在夏*手里保管过一段时间。

我到公司后,听说杜*刚开始准备和北京生产无污染化肥项目,后来又听说杜*准备上大豆油项目,具体和谁合作我不清楚,项目最后都没见搞成。杜*与别人合作上项目,没有购买生产设备、也没有建设厂房。淇县**有限公司没有账目,它的账目和淇县**限公司的账目在一块儿交叉着,都在我手里,我离开公司时,账目在公司,后来不知道弄哪儿了,目前我手里保管的就是我交出来的流水账和笔记本,这上面记的就是淇县丰**限公司和淇县**限公司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淇**有限公司支出的都是日常的小项开支,包括工人工资、生活费、水电费等,没有其他的大项开支。

4.证人申*丙证言:杜*刚到淇县成某淇县丰**限公司时,和郑州的老邝合作准备上生物制药项目,因为股份的多少问题未达成协议,生物制药项目未搞成,后来,我介绍安阳市的王*戊与杜*合作玉米秸秆深加工项目,当时在王*戊家用一个小机器进行生产,因生产不成功,玉米秸秆深加工项目也没有搞成。杜*没有购买生产设备,也没有建设厂房淇**限公司成某时,是我办的工商注册。法人是杜*,经理是夏*。工作人员有会计张**,还有一个叫玉*的女的,一个叫凤*的女的,还有两个女的记不清叫啥了。淇**有限公司具体是由夏*负责的。夏*在淇县丰**限公司就是经理,负责全面工作,淇县丰**限公司也没有啥事,杜*让夏*到淇县**限公司负责投资公司的工作,负责投资公司的全面工作,保证投资公司正常运行。我2011年10月26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不属实,这份证明是夏*打印好,我在上面签的字,当时我爱人在安**医院住院动手术,我忙心里也乱,内容我就没有看就签字了。淇**资公司就是夏*负责的。

5.证人任某证言:淇县**限公司成某时,由夏*和申**负责,他们两个都是经理,杜*说丰某**公司有啥事让找夏*或申**,我到丰**公司上班时,夏*和申**都在淇县丰**公司,公司出事前,他们也在淇县**限公司。有客户去存款了,我们业务员给夏*或申**打电话,有时他们安排张*甲一块儿到淇县**限公司门市上办手续,如果夏*和申**不在淇县丰**限公司,我们直接给张*甲打电话,张*甲就到淇县**限公司门市上办手续。淇县**限公司总经理是夏*,夏*和申**在淇县**限公司有股份,记得当时在门市上听王**说见夏*或申**手里拿了一份公司文件,文件显示有夏*或申**的股份,杜*股份多点,夏*或申**股份少点。

6.证人郭某丁证言:当时淇县**限公司成某时,杜*是法人,夏*和申*丙两个都是经理,一般就我们业务员在门市上,杜*、夏*、申*丙一般不在门市上,有客户去存款了,我们业务员给张*甲打电话,申*丙和张*甲一块儿到丰**公司门市上办手续,我到丰**公司上班时,夏*和申*丙都在丰**公司上班,公司出事时,他们也在丰**公司。夏*是丰**公司总经理,申*丙有时和张*甲去门市上办存款手续。有一次客户存款快到期不想存了,申*丙说按照银行活期计算利息,后来这笔款没有取,申*丙看来在门市也当家。刚开始,夏*到门市上给我们业务员定了定任务,后来夏*有时到丰**公司门市上复印文件什么的。我们觉得夏*是淇县人,是总经理,对杜*也了解,我们问夏*存款有事没有,夏*说没事,如果不是因为这,我们业务员即使有任务,也不会往丰**公司存款,夏*的嫂子王**在丰**公司也有存款。

7.证人冯*戊证言:当时淇县**限公司刚成某时,由夏*负责,他是经理,会计是张*甲,门市上还有四个女业务员,夏*负责了大约有两三个月,后来夏*回丰***限公司了,由徐**负责投资公司,徐**负责了大约也有两三个月,徐**离开了投资公司,我和四个业务员在门市上,杜*让我在门市上负责开车,给门市开门和关门等。夏*在丰**公司是总经理,负责投资公司的全面工作,后来不知道为啥夏*从丰**公司离开到淇县丰*生物技术公司了。

8.证人杜*甲证言:我是杜*的父亲。2014年7月22日下午,我把杜*叫到安阳市东大街我的农贸市场里,劝杜*主动到淇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杜*也同意马上就到淇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事后我得知,杜*当天离开我的市场后就被淇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抓走了。杜*在淇县开办淇县**限公司并非法吸收淇县群众存款的情况,我听杜*给我说了,但杜*在淇县吸收的存款没有往家某拿过,也没有给过我一分钱。

9.证人苏*甲证言:我原先是淇**公司的员工,不是2009年就是2010年,淇县**公司的杜*把淇**公司在淇县西岗乡淇滑路北边的一个厂租赁,方圆公司留下三个人,一个是司机冯**,一个是厨师,我是留下来看方圆公司的资产,另外在该公司打工。淇**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是杜*,总经理是夏*,公司会计是张*甲,办公室有个女的叫范*,公司业务员有郭**、王**、杨*、任*。另外还有员工申**、冯**、郭**,申**负责基建等工作,我和冯**是公司的司机。淇**有限公司是2011年关门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公司的人都走完以后,方圆公司的老板苏*丁安排我在公司看门,看了一个月左右,又安排了一个姓郑的老头在门岗看门,我就离开了。当时会计张*甲是最后离开的,张*甲离开时公司的财务室是锁着的,财务室有办公桌、保险柜、档案柜等,在我看门期间,张*甲和她父亲到公司去过一次,说是拉她的被子和衣服,当时潘**和冯**也去了。其他人没有去过。我不知道财务室的东西和账目在哪里。

10.证人王*己证言:杜*借了我三十万元,另外通过我担保还借了我朋友董*二十万元,刚开始借给杜*钱时没有抵押,后来我看杜*还不上钱了,我开走了杜*四辆车,其中一辆吉利熊猫,一辆吉利金刚,一辆厢式货车,一辆破奥迪(95年的车),当时吉利熊猫和某乙立金刚没有下牌,也没有手续,厢式货车有牌照,但审不了车。因我担保的,杜*还不了董*钱,董*把厢式货车和奥迪车开走了。杜*当时说借钱去淇县搞企业用的,生产生物煤油什么的,我到杜*在淇县的厂里去过,厂里什么也没有。杜*借钱给我打的有借款证明。我知道杜*有一辆天籁车,还有一辆奔驰车,杜*欠别人钱,这两辆车不知谁弄走了。杜*给董*打的有借款证明,我在杜*打的条上签的担保人,杜*不认识董*,是通过我借董*的钱。

11.证人李*丙证言:2006年左右,我在安**发区桂花居小区买了一套房子,买的是该小区一号楼二单元三楼东户。2011年前半年,我的朋友知道我要卖桂花居这套房子,就介绍杜*买我这套房子,杜*见面和我谈了一个星期左右,我们就达成买卖协议,并且杜*先付给我十万元定金,签协议和办理过户那天,杜*领着他妹妹到了市房产局,我和我丈夫也去了市房产局,我们双方签订过过户协议并办了过户手续,杜*又给我银行卡上转账了剩余的五十万元。我们商量的是六十万卖房子。是我与杜*见面商谈的。从我们开始说卖房子的事到办理过户,一共是一周左右的时间。我与杜*商谈卖桂花居的这套房子过程中,杜*的妹妹没有参与,我也不认识杜*的妹妹,就最后在市房产局签订买卖协议和过户时,杜*的妹妹到场了,并且协议上是杜*的妹妹签的字。我记得定金好像是十万,具体是几万我记不太清,剩余的房款是在办完过户后一次性全部转账给我了。这两次转账都转到我本人的银行卡。我和杜*当时签订了买卖房子协议,但是现在找不到这份协议了,但协议是一式两份,杜*那边也有一份。办理这套房子的过户费是杜*出的。

12.证人王某辛证言:2011年四月份杜*让我找人帮他装修安**桂花居的一套房子,我就帮杜*找了几个人给他简单装修了一下。这套房子是桂花居一号楼二单元三楼东户。前期买装修的材料,是杜*给了我四万元的现金,我去买的材料,后期的工钱等费用是杜*直接对装修工人结算的。我帮杜*装修这套房子,我们之间没有协议,当时杜*本人在淇县做生意,他让我帮他装修桂花居这套房子,说他已经给物业公司办好手续。

13.被害人邵**、郭**、姜**、徐**、刘**、冯**、原*、王**、冯**、郭**、任*、王**、邵**、冯**、赫*、孙**、韦**、王**、王**、冯**、冯**、唐**、王**、潘**、苏**、苏**、苏**陈述:证明自2011年1月28日至2011年8月7日,被害人邵**、郭**等27人通过淇县**限公司发放的宣传资料及广告的影响,因为该公司的利息高,共在淇县**限公司存款242.72万元,在存款时直接扣除利息共计36199元。其中邵**是通过夏*介绍去存款的,并且夏*说是丰某**公司的总经理、股东,该公司的利息高,当时夏*还给了邵**该公司的宣传资料。苏**是经夏*介绍到该公司存款的。任*、郭**、王**、冯**等人当时均在淇县**限公司上班,为了完成公司每年存款20万元的任务,到淇县各乡镇发放宣传单,以1.5%至1.7%的高息吸引公众的存款。该公司董事长是杜*,总经理是夏*,公司的股东是杜*和夏*,会计是张**,业务员有郭**、王**、杨*、任*,还有员工申**、苏**、范*。

14.金融机构存款合同、收据、民间借贷凭证:证明被告人杜*、夏*通过淇县**限公司吸收被害人邵**、郭**等27人存款及扣除利息的情况。

15.**有限公司宣传页:证明丰*投资公司通过发放宣传页对社会进行宣传吸收存款的情况。

16.**管理局证明:证明淇县丰**限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

17.**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淇县**限公司成某于2010年12月22日,公司股东为杜*、夏*等情况。

18.淇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暂缓发放决定书及回执:证明淇县公安局通知安阳市房产局对实际出资人和所有权人杜*坐落在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桂花居1号楼2单元3层东户,所有权人为杜**(杜*的妹妹),所有权证号为安阳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的房产证暂缓发放。

19.淇县公安局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证明淇县公安局已于2014年11月11日在安阳市房产产权交易管理处对杜*所有的开发区字第××号房产证载房产查封。

20.安阳市房产档案馆证明:证明截止2014年8月5日,该馆房屋登记档案不存在淇县**限公司、杜*、夏*的房屋登记信息。

21.鹤壁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处查询证明:证明在200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4日期间,淇县**限公司、杜*、夏*未在该单位办理过房产证。

22.安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科车辆查询信息:证明杜*名下登记有两辆车,一辆车牌号为豫E×××××,一辆车牌号为豫E×××××,该两辆车均已被安阳**民法院查封。

23.淇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证明: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11日到鹤**管所对淇县**限公司、杜*、夏*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淇县**限公司名下有八辆车,牌号分别为:豫F×××××、豫F×××××、豫F×××××、豫F×××××、豫F×××××、豫F×××××、豫F×××××、豫F×××××。杜*、夏*在鹤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

24.中**银行、中**银行、河南**社联合社、中国**银行、中**银行账户查询信息及交易明细:证明杜*、夏*、张**的银行资金往来转账情况。

25.淇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淇县公安局于2014年8月30日对张*甲持有的现金流水账、笔记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予以扣押。

26.现金流水账、笔记本、银行转账凭条:证明淇县**限公司的资金往来及开支情况。

27.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12份:证明淇县**限公司2011年1月5日、2011年1月6日、2011年1月9日共购买十二辆汽车,共计价值532100元。

28.淇县西岗镇人民政府记账凭证、借据、情况说明:证明淇县西岗镇人民政府所借100000元现金已经归还;苏*丁于2010年12月14日借款300000元;苏*丁称借杜*的300000元实际上是第2年的租赁费,2010年10月份,杜*租赁苏*丁方的厂地,成某淇县丰**限公司,时间2010年11月至2016年11月,共计5年,每年租金30万元,并一次性向苏*丁方支付100000元,占用厂内的办公、生活等可动物品。在杜*后来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杜*将苏*丁方的一辆厢式货车(车款是16多万元)开走顶账,双方已经两清了。

29.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证明被杜*开走的豫F×××××号厢式货车所有权人为苏英英,实际为苏*丁所有。

30.装修保证书、装修申请表、业主基本情况登记表、消防安全责任书、装修垃圾自运承诺书:证明安**桂花居的一处房产实杜*购买的。

31.借款证明:证明杜*于2011年6月6日借王*己现金三十万元,月息5%。

32.淇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明无法找到与杜*合作的老邝,相关情况无法核实。与杜*合作的李**,其女儿李*丁称李**不在家,且患有脑梗塞和偏瘫,记忆力减退,不让办案人员见李**,相关情况无法核实。与杜*合作的王*戊,其儿子李*戊与女儿李*己称王*戊没有联系方式,且因心脏病动手术在河**民医院住院,不便与人见面,相关情况无法核实。关于保险柜被盗的情况,杜*供述当时没有报案,相关情况无法查证落实。关于车辆下落,在冯某甲处有三辆车,其中一辆五菱面包车、两辆吉利车;王*己处有七辆车,其中四辆吉利车、一辆奥迪车、一辆别克君越、一辆厢式货车(杜*借他人50万元,王*己是担保人);杜*的朋友石*开走一辆;杜*卖了一辆;其它车下落不明。关于查封房产情况,公安机关对杜*以其妹妹杜**的名义购买的安**桂花居的一处房产予以查封,经询问房屋出售人及装修人,提取装修保证书等,证实该房产是杜*的房产。关于赃款去向问题,根据杜*、张*甲供述材料和张*甲提供的记录本、流水账,涉案款项去向:1、购买车辆支出50多万元;2、杜*从张*甲处借款65多万元,用于个人挥霍;3、杜*买房让张*甲汇款30万元;4、借给苏*丁30万元;5、汇款给郭**6万元、汇款给张*乙9万元,共计15万元。以上共计190万元,张*甲供述其余的公司开支了,杜*供述支出了水电费、工人工资、燃油费、过桥费、日常招待等日常开支。杜*开走苏*丁一辆厢式货车(豫F×××××),折抵借款等。汇给郭**、张*乙的15万元,杜*称是修二手奥迪车(豫E×××××)时借郭**、张*乙的钱。

33.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杜*、夏*无犯罪前科。

34.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2日在河南省安阳市东大街农贸市场附近将准备外出的被告人杜*抓获。被告人夏*于2014年9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

35.被告人杜*、夏*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被告人夏*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证人王*庚证言:证明王*庚将其手中保存的淇县**限公司(2011)1号、(2011)2号文件(复印件)和淇县**限公司填写的信用担保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登记备案书原件及复印件交给夏*的辩护人,称该资料是其2011年9月份在该公司上班时从徐**经理办公桌上拿的,为了以后好要回钱。

2.证人徐*乙证言:证明徐*乙是2011年5月初经别人介绍到淇县**公司上班,其发现该公司很不正规,帮助公司整理了规章制度,工作了五六十天就不在该公司工作了。其在该公司工作时,办公桌上有个文件框和一部分文件,但不清楚里面是否有淇**有限公司(2011)1号、(2011)2号文件(复印件)这两个文件,信用担保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登记备案书是其填写的,是淇县工信局下发让填写的。

3.淇县**限公司(2011)1号、(2011)2号文件(复印件):证明淇县**限公司总经理为杜*,负责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为申某丙,主抓财务、人事和内务工作。

4.信用担保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登记备案书:证明淇县**限公司总经理。

5.张*甲笔记本(复印件):证明张*甲的笔记本第四页、第十五页上显示张*甲记账称杜*为杜*。

本院认为

经庭审质证,公诉人认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1、2、3、4没有证明效力,证据5不能证明杜*为淇县**限公司的总经理。本院认为,公诉人的质证意见成*,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经营项目,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邵**、郭**等二十七人集资款239.100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夏**同他人以淇县**限公司的名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本院予以支持。杜*成*淇县**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多是借款,非其自有资金,公司的另一股东夏*,在设立公司时应杜*的要求仅提供了身份证件,实际并未出资。公司成*后,除了用非法集资的款项租用办公场所、购置房地产、支付工人工资等,几乎没有实际的经营活动,资金流量大多数系非法集资的款项往来,根本无法承担应付的高额利息。故杜*实质上是以该公司为幌子,通过虚假宣传,支付高额利息及所谓的高额投资回报等形式,误导社会公众向其投资,掩盖其集资诈骗的事实,其行为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杜*及其辩护人关于杜*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夏*的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淇县**限公司系非法成*应属证据不足,不能成*”的辩护意见不能成*,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杜*主动停止继续吸收资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危害后果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不能成*,不予采纳。夏*及辩护人关于夏*不是淇县**限公司的总经理,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杜*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辩护人关于杜*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不予采纳;其它辩护意见成*,予以采纳。夏*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杜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二、被告人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杜*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7年7月21日止。夏*刑期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杜*犯罪所得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其退赔,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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