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如意诉被告巩义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晋煜峰与淇县**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河南飞**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有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郭**、王**人格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巩义市涉村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吴**、郑州**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中诉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丹河电机大修厂诉河南朝**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