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刘**与河南飞**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有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郭**、王**人格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限公司与杨**、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171石保卫诈骗判决书
晋煜峰与淇县**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鹤壁**有限公司、鹤壁市淇滨区超凡装饰行与张**、梁*提供劳务者受害二审民事裁定书
37杜*、夏*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书
杨如意与巩义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