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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杨**、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全**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杨**于2015年1月27日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河南全**限公司、刘**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12737元。鹤壁**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河南全**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全新金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付佩*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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