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河南**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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