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59元,减半收取9129.5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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