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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有限公司、鹤壁市淇滨区超凡装饰行与张**、梁*提供劳务者受害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超凡装饰行、鹤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梁*于2015年1月15日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鹤壁市淇滨区超凡装饰行、鹤壁**有限公司、张**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76912.72元。鹤壁**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淇滨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鹤壁市淇滨区超凡装饰行、鹤壁**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超凡装饰行的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鹤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被上诉人梁*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耿**,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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