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如意诉被告巩义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如意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如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如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杨如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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