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淇县汇**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偿还借款1100万元,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承担逾期罚息的违约责任。本院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中,淇县汇**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淇县汇祥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43900元,由淇县汇**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