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丹河电机大修厂诉被告河南朝**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丹河电机大修厂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丹河电机大修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丹河电机大修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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