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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袁**于2014年6月25日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郭**返还不当得利61401元。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夏*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幸福、被上诉人袁**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袁**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袁**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袁**撤回起诉,致使本案失去裁判的基础和前提,原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上诉人郭**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不再进行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袁**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袁**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被上诉人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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