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邱**、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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