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华**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华**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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