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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郑州居然之家家具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郑州居然之家家具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之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吴**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与被告居然之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5年4月3日已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查明:卡号为5201521311217658广发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为原告吴**。2013年7月7日,甲方王*(消费者,地址绿城百合)与乙方(销售商,地址居然之家2-065)圣*饰家签订居然之家家居建材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编号49254377,窗帘详情见合同明细,折后价9万元。居然之家郑州店交款凭证载明,凭证号28307527,摊位号2-065,合同号49254377,交款日期2013年7月7日,付款方式刷卡,合同折后价9万元。被告交易明细载明2013年7月7日银联卡卡号为6226890033116111、5201521311217658分别刷卡1万元、8万元。被告资料载明,商品名称布艺,金额9万元,顾客名称王*,顾客送货地址绿城百合,合同已付金额9万元。该院认为被告居然之家提交的销售合同、交款凭证、交易明细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原告的信用卡被客户王*在被告处刷卡消费8万元事实清楚,原告诉称通过被告POS机计支付预付款8万元,但事后双方没有就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述成一致要求退款没有事实依据,故判决驳回吴**的诉讼请求。吴**不服,上诉至河南省**民法院。河南省**民法院审理认为吴**陈述该款项系因其与郑州市郑东新区圣*饰家商行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而发生,但未举证证明该买卖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情况,亦未提交其作为交款人应当持有的交款凭证、购货合同、银行刷卡后的持卡人存根等证据,仅依据银行对账单和交易证明要求居然之家返还款项于法无据,故河南省**民法院作出(2015)郑**终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就本案同一事实及主要诉讼请求,该院及河南省**民法院已先后分别作出民事判决书,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再行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系重复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吴**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提起的不当得利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该院(2015)开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买卖合同之诉,庭审中合同双方主体“王*”与“圣*饰家”均未到庭,一审法院认定王*与圣*饰家业主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缺乏充分证据,且在一、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王*履行过合同约定的交付8万元货物的交付义务。王*本人是被上诉人虚拟的合同主体,故被上诉人构成了不当得利,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吴**的起诉,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其次,上诉人提起的不当得利之诉虽然与买卖合同之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但诉讼请求截然不同,且不当得利之诉的诉讼请求并不构成对买卖合同之诉判决结果的否定,显然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认定系重复起诉明显不当。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对本案指令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结合本案,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居然之家就从上诉人的广**行信用卡向被上诉人账户划入8万元所产生的纠纷,虽先后经过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与郑州**民法院作出(2015)郑**终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但本次诉讼与上述判决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且可能涉及到新的案件事实,故不应认定为重复起诉。上诉人吴**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85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郑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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