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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于2008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11年6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子杨**生于2010年5月25日,长女杨**生于2012年8月24日。由于原、被告年龄相差较大,导致双方性格不和,加上被告不无正业,对家庭不管不问,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14年底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有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11年6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子杨**生于2010年5月25日,现跟随被告杨*生活;长女杨**生于2012年8月24日,现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生气,自2014年年底分居至今,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上蔡县档案局出具的结婚申请书及户口本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杨*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应珍惜彼此的感情及共同组建的家庭。在双方出现矛盾时,应及时沟通和化解。在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双方应齐心协力共同克服。本案中,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同时考虑到两个子女尚幼,原、被告间通过沟通和谅解尚有缓和的余地,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和谐的家庭关系,本案以判决不予离婚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要求与被告杨*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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