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自力,被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自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本案被上诉人徐**称其经人介绍委托张**为其卖粮,徐**也认可该介绍人为巫得立。二审庭审中巫得立出庭称,其不是介绍人,而是出卖人,双方争议的该车粮食实际上是其从徐**处购买后卖予张**,徐**与张**无买卖关系,并提供了张**向其支付粮款的相关凭证,且双方所说的卖粮的车辆牌号,粮食总量及粮款都相同。因此,巫得立所称的货物与徐**主张的货物是否为同一车,徐**与徐**系何种关系,本案是否漏列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