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聂**与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聂**与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及其委托代理人常自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聂**诉称,原。被告2008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9年7月12日生育长女侯**,3011年2月22日生育次女侯**,2012年12月9日生育儿子侯**。于2013年11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婚后经常生气,且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养育子女需靠原告打工和父母补贴维持。2015年2月,原、被告因生气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侯**、次女侯**由原告抚养,婚生子侯**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侯**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09年7月12日生育长女侯**,3011年2月22日生育次女侯**,2012年12月9日生育儿子侯**。于2013年11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2月,原、被告因生气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结婚登记手续、三个子女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生育三个子女,双方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负有举证的原告,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诉请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聂**要求与被告侯**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