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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英与许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关*英与被告许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英的诉讼代理人常自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年底同居生活。2014年7月16日生育一子关*瀚。同居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生气,于2015年5月10日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同时协商非婚生子关*瀚由原告关*英抚养,被告许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不低于1000元;被告许某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关*英在自己的户籍地为儿子办理入户手续时,被告许某某应予以协助。双方协商后,被告许某某对儿子不管不问,经多次协商未果。为此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许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500元;同时协助原告为儿子关*瀚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年底同居生活。2014年7月16日生育一子关*瀚。同居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生气,于2015年5月10日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同时协商非婚生子关*瀚由原告关*英抚养,被告许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不低于1000元;被告许某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关*英在自己的户籍地为儿子办理入户手续时,被告许某某应予以协助。后被告许某某并未按照协议履行。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许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500元;同时协助原告为儿子关*瀚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另查明,关*瀚出生于2014年7月16日。出生地是深圳市**合医院。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关*瀚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告关*英与被告许某某签订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关*英与被告许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誉同居生活,系非法同居关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原、被告虽不存在合法夫妻关系,但双方生育的儿子关*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均应承担抚养义务。原告关*英与被告许某某于2015年5月10日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时,约定:非婚生子关*瀚由原告关*英抚养,被告许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不低于1000元;被告许某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关*英在自己的户籍地为儿子办理入户手续时,被告许某某应予以协助。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依据被告人许某某的实际情况,以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200元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许某某支付其儿子关*瀚从2015年8月至满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2448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100000元;余款144800元于2016年5月1日之前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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