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新**有限公司、王**诉被告获嘉县汇**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即500元,由原告新乡**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