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诉被告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