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中**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5元,依法减半收取即1618元,由原告河南锐**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161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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