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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郑州交**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诉被告郑州交**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交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井柏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交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诉称,原告于1990年9月进入被告交通公司工作,在被告处工作近24年。2014年6月16日,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交通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原告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送达通知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交通公司应当支付原告2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均没有结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交通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8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交通公司辩称:1.此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应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本案原告并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当受理。2.原告劳动争议已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3.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单位辞职,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自愿放弃相应经济补偿金,被告单位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80000元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蒋**于1992年3月进入被**公司工作,2007年1月与被**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4年5月5日提交辞职申请书一份,2014年6月16日,被**公司下发郑**团政(2014)152号关于解除蒋**劳动合同的通知文件,2014年6月17日原告在解除劳动合同送达通知书上签字按手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劳动争议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负担,剩余5元退还给原告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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