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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驻马**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5)驿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扣押的涉案财物由扣押单位负责处理。宣判后,被告人卢**以“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对卢**与张美元不应区分主从犯;卢**已赔偿部分受害人损失,并愿继续赔偿其余被害人,同时愿意缴纳一审判决的五千元罚金,请求从轻处罚”为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卢**及其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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