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与孙献法等五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的委托代理人赵**以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如协商不成,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协商不成,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黄*与孙**等五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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