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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