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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齐**与被上诉人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齐**与被上诉人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1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15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给上诉人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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