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郑**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长葛市粮食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4)许*终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张**与娄彦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长葛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长葛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樊中保诉长葛**圈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会华诉古水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齐**与被上诉人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贾**诉被告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许**因与被告长葛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济源**限公司与被告卫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因与被告长葛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赵**与娄彦方、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