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郑州**有限公司及长葛市粮食局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郑**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长葛市粮食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4)许*终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