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中保诉被告长葛**圈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中保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中保撤回对被告长葛市中威钢圈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樊中保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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