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龙诉被告田**、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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