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娄彦方因与被上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尚*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娄彦方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被上诉人张**及其代理人寇会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尚*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共计18000元,退还上诉人娄彦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