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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娄彦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娄彦方因与被上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尚*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娄彦方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被上诉人张**及其代理人寇会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尚*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共计18000元,退还上诉人娄彦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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