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华诉被告古水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古水治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古水治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驻马店**限公司与被告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党玉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驻马店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泌阳国**限公司住所地、李**、郭**、乔**、任**、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贾**诉被告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许**因与被告长葛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因与被告长葛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赵**与娄彦方、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乔**、禹州**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