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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国锋诉隗义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与被告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本案的借款金额本金1720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双方均无异议。其中两笔900万和180万共计1080万是被告隗**用证号为正国用2009第090078号土地做的抵押借得,另外两笔400万和240万共计640万系经个人担保借得。双方约定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隗**偿还本案的借款本金1720万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其他双方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减半收取62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7500元,由被告隗**负担。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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