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陈**与驻马店**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驻民四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驻马店**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驻马店**限公司1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