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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诉被上诉人南阳市国土资源局、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诉被上诉人南阳市国土资源局、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均中,被上诉人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芦一清、马**、出庭应诉负责人张**,被上诉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徐**、宋**、出庭应诉负责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马**一审起诉的被告是南阳市国土资源局,方城**源局为第三人。上诉人一审诉请为“判令南阳市国土资源局、方城**源局对方城县赵河镇贺家庄村的土地被违法占用行为依法查处”,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对一审被告南阳市国土资源局的诉请未做处理,属对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情形。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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