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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涉嫌受贿犯罪一案,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及其辩护人马元*、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被告人何*在担任南阳**建筑科科长期间,在为南阳市红旗印刷包装公司职工住宅小区(又名“燕湖小区”)办理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向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某索取现金人民币12万元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解称,收到的12万元系燕湖小区和社旗粮油库项目的费用,其中设计费8万元,交通住宿费4万元。要的是设计费,不是受贿,没有犯罪。

被告人何*的两个辩护人均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何*在担任南阳**建筑科科长期间,在为南阳市红旗印刷包装公司职工住宅小区(又名“燕湖小区”)办理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向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某索取现金人民币12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何*家属向检察院退缴赃款12万元。

另查明:2009年被告人何*经南阳市**有限公司经理胡某某介绍,曾为社旗**限公司做过部分设计,约定设计费2万元。该费用已由该公司的付某某及会计张**于2010年3月支付给被告人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供述:我在南阳市规划局建筑科工作期间,主要是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批报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发放。

2006年我一个朋友王*甲,他说红旗**限公司有个小区建设项目想做规划设计,并引荐了我和胡某某认识。了解到燕湖小区项目属于高层建筑,我们规划设计院设计没有资质,不能承接。因为我和中国机**院三所所长王*某关系比较好,我就把胡某某引荐给王*某认识,王*某和三所的一个叫黄某某的一起过来和胡某某洽谈,我介绍他们认识并陪同他们洽谈,但我并没有参与设计。随后他们没有达成合作意向,也没有签订设计合同。该项目是我牵线,一方面,我认为设计院三所人力、物力都花费了,应当补偿;另一方面也是我在建筑科自己权力欲膨胀,认为自己的位置很重要。

2013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胡某某到我办公室来谈办理他公司燕湖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的事情时,我对他说,中国**设计院三所当时洽谈设计意向时也出了不少力。胡某某答应进行补偿,然后我就说设计费是8万,材料费2万元,交通住宿2万元。随后在2013年5、6月份的一天上午,胡某某直接到我办公室给了12万元补偿费。我把这12万元拿回去放在屋里卧室,然后让我爱人郭某某存到银行了,并没有把这12万元给中国**设计院三所。我想着我曾经给中国**设计院三所成功的介绍过其他项目,也算补偿了中国**设计院三所以及老师王某某,我在这事上也出力了,钱到手后我就想自己留着使用。

大概2013年7月份,胡某某把红旗包装印刷有**燕湖小工程副证前期资料准备齐全提交给市规划局,并且经过了我们规划局业务办公会研究通过,符合办理规划许可证副证的要求。在该项目办证申请材料到我们科后,建筑科很快完成工程副证批复文本装订,并由经办人先签字后我签了字,然后主管副局长也签了字,然后我拿着文本送到规划局宋局长那签字。随后胡某某补充了相关材料,2013年7月份燕湖小区工程副证顺利办出来。

我和胡某某之间无债权债务、亲戚关系,我未上交有关部门、未用于公务支出。我曾经两次找胡某某退这12万元。但截至目前这12万我没有退还给他,还在我这。

2、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我通过我的一个朋友王*甲介绍认识的何*,他当时是南阳**计院副院长。2006年我们红旗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进行住宅楼建设规划设计。当时来参与前期规划设计洽谈的设计单位有三家,一家是南阳建筑设计院,一家是郑州的设计单位,还有一家洛阳的中国**设计院。中国**设计院是何*介绍来的。我们公司让这三家来洽谈的设计单位每个单位出两张设计草图,并谈谈设计思路和理念。后来我们选择了南阳建筑设计院作为设计单位。这三家都是仅仅提供了两张设计草图,草图是就是准备建设楼层的外形图,很简单并不复杂。中国**设计院三所这方来洽谈设计思路理念并提供草图的是一个姓王的所长和一个姓黄的设计人员,何*是引荐并陪同中国**设计院三所设计人员,何*没有参与设计和提供设计理念。

2013年2月底,通过申请我们红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燕湖小区项目已经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一步需要到市规划局建筑科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于是2013年3月份开始我就找到市规划局建筑科科长何*,来准备办理燕湖小区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的相关资料,从3月份开始我找何*,他说需要办个这手续,办好后又说需要补个那手续,我大概来来回回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就到他那跑了一百多趟。2013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按照何*的要求我的相关资料都准备齐了,可是燕湖小区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还迟迟没有办理,我特别着急,我问办理副证的事,何*对他说:“胡*,你那钱还没给我呢?”我问:“啥钱?”何*说:“2006年洛阳那家设计院也出了不少力,还出了草图,你不得给补偿点钱?”我一听,就对何*说:“你要多少钱?”何*说:“那得12万元。”我当即答应了他。过了几天,我把准备好的12万元用档案袋装着,直接到办公室找何*:“何科长,这是12万元,你收下吧。”他收下后我就走了。这12万元是我的钱,何*提出想要我12万元后,我车上有自己的7万元现金,我让我的司机王*把我车上的7万元拿出来,又让王*到我们公司财务上拿了5万元,凑够了12万元。这12万元是何*以补偿费的名义向我要,但是其实这12万并不是补偿费,因为一是当时我与洛阳的中国机械部第十设计院三所洽谈时,我与三所设计人员以及何*本人都没有提到过关于没有合作成要进行前期设计补偿的问题,三所设计人员以及何*本人也没有提出要我给他们补偿的要求。二是2006年左右以来这么多年,当时三所设计人员以及何*都没有向我提过当时设计补偿的事。2013年5月正是何*当建筑科科长,我来办证求他时他提出要这12万元,我迫于无奈才给他这12万元。截至目前,这12万元何*没有退还给我。

2009年河**粮库的一个熟人小付问我是否认识规划设计院的,他说想给粮库出一个规划方案,我把时任规划设计院的副院长何*电话给了他,随后这事我就没再过问。何*向我要的12万元与社旗粮库没有任何关系,这钱是我在办理燕湖小区规划许可证发放期间他要的。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07年我通过在南阳工作的学生何*介绍,去南**印刷厂与厂长胡某某谈过燕湖小区的前期的概念方案,仅出了一个平面效果的草图,并没有出设计方案的图纸和文本,因前期的设计理念没有被甲方(燕湖小区)采纳,实际意义上我只是前期与甲方接触谈了个人对燕湖小区设计、构思理念的沟通,出了一个简单的平面效果草图,并没有对燕湖小区进行设计。我们以中机十院的名义和胡某某谈过两次,当时参与人员有我、黄某某,何*也在场。何*没有参与。我们简单的和胡某某谈了我们的构思、理念和想法,后当时来胡某某就没有再给我们联系。没有进行到设计那一步,也就没有谈过设计补偿的事。这种与甲方简单接触没有出设计方案文本的业务,每年我们会进行很多,没有真正意义上进入设计程序,就没有在单位备案。这件事当时过去以后,我和何*很少接触,偶尔过年发个短信,双方从没提过燕湖小区前期设计费用的事情。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07年我和中机十院三所的王某某所长去南**印刷厂与厂长胡某某谈过燕湖小区的前期的概念方案。当时我们是以中机十院的名义谈的,当时参与人员有我、王某某,何*也在场。何*没有参与。我们简单的和胡某某谈了我们的构思、理念和想法,因前期的设计理念没有被甲方(燕湖小区)采纳,实际上没有对燕湖小区进行设计。这种没有谈成的业务,每年有很多,甲方都不给钱,燕湖小区只是前期设计的构思,没有进入实质性的设计,所以就没有设计补偿的事。

为燕湖小区的事我们共去过南阳大概两三次,每次都是我和王某某一起去的,有时是中机十院司机李*开车,有时是王某某自己开车。谈燕湖小区的事情是中机十院的正常业务,由单位派车,费用单位承担。食宿费用有红旗印刷厂的胡某某招待的,有我们自己结账单位报销的。这些费用不需要何*支付,这是因公出差,单位正常报销。

当时出了两张平面效果草图拿去给红旗印刷厂的胡某某看,整套方案及文本没有打印出来给他看,但是把这个概念设计行业每年像燕湖小区这种前期接触只提供设计理念、概念,十有八、九都没有谈成的业务很多,没有出设计方案文本,没有真正意义上进入设计程序签订合同的,就没有在单位备案。制作这两套方案中机十院的直接成本是3000到5000块钱。由中机十院承担,像这种没有谈成的业务很多,设计、出图、打印文本都是单位承担。没有进行到设计那一步,也就没有谈过设计补偿的事。这件事过去以后,我和何*很少联系,双方从未提及过燕湖小区前期设计补偿的事。我没有委托何*向胡某某要燕湖小区前期设计补偿。

直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我接到何*的电话,他说“燕湖小区给了钱,现在有人告我,不行这一部分钱交给你算了。”我当时觉得很突然,考虑到这个事情已经过去6、7年了,并且当时与燕湖小区也没有谈到设计补偿的事,这笔钱不该要,再加上我当时已经离开中机十院了,所以我就回绝何*了,这个钱我没要。

(4)证人王*的证言:2013年5月份的一天,胡某某给我打电话问他车上有多少现金,我查了查有7万,他让我回红旗印刷公司,到财务上再拿5万元现金,凑齐12万元给他。我就赶紧开车回红旗印刷公司,把这12万凑齐后用一个档案袋装着给了胡某某。过了几天后的一天上午,胡某某让我开车拉着他一起去市规划局办公新址,他拿着我给他的装有12万元的档案袋上楼办事,我在车上等着。大概过了半个多小时,胡某某空手下楼上车,我们就走了。7万现金是胡某某放在车上的钱,另外5万是胡某某交代财务上拿给我的,我没去财务上办任何手续。

(5)证人杨*的证言:2013年5月21日的一天上午,胡某某给我打电话安排我在公司帐户上取了5万元,我在公司门口等着当时的司机王*,把这5万元给王*。当时胡某某胡*要钱要的急,我先支了5万元给他,手续时随后补的。

(6)证人郭某某的证言:2013年的一天,何*在家给了我一个黄色的牛皮纸档案袋,里面装了12万元钱。他对我说:“这是红旗印刷公司给的设计费,随后交给设计人员。”后我没有交给设计人员,觉得大额现金放在家里不安全,就把这12万元存到以我名字开户的银行卡上(中信银行卡还是建设银行卡我记不清了)。这12万元目前还在我的银行卡上存着。

(7)证人冯某某证言:从我分管南阳市城乡规划局纪检监察工作至今,何*从没有向我们局以及局纪委上交过任何款项。何*没有向南阳**局纪委讲过自己收受有关人员送的现金或其他贵重物品的情况,没有相关人员向我说过或举报过何*收受他人现金或者贵重物品的情况。

(8)证人宋某某证言:2013年6月份左右曾经有一个红旗包装印刷公司的胡某某经理,到我这说过何*以设计费名义向他收取十几万元的情况,具体细节胡经理没有给我说。我就和规划局王书记商量准备和何*谈谈,但因为工作关系一直还没跟何*认真的谈谈。何*于2013年9月从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建筑科负责人调整到验收科任负责人也是局里考虑到有这个反映何*收钱情况的因素,把何*从建筑科调整到验收科。

(9)证人王*甲证言:2006年,我和胡某某在一起吃饭时,胡某某谈起了想在红旗印刷厂旧址上开发住宅小区(现在开发的燕湖小区),我向胡某某推荐了何*,何*又推荐了洛阳的两个人来作小区的前期设计构思理念。事后不久,何*找我因洛阳过来的设计人员和胡某某没谈成,托我向胡某某传话想要点相关费用(招待费、食宿费用),具体要多少钱,何*也没给我说。我觉得我只是个引荐人,两边关系都不错,张不开嘴,也没给胡某某说费用的事。自此以后,何*再没为此事和我联系过,也没有向我说向胡某某要设计费的事。

(10)证人付某某证言:2009年秋季建库期间,我去南阳遇见胡某某,让他帮忙介绍规划设计单位,他把南阳市规划设计院的何院长电话给我。我和何院长联系后,提供了筹建地块的平面图及布局的基本想法,设计费用搞价到2万元。2010年2、3月份,得知图纸设计好,我和张**带着2万元去了设计院,验图后把钱给他,拿回图纸。

(11)证人张*甲证言:我是河南**限公司会计。2010年3月,我带了2万元和付某某一起去南阳市规划设计院,交给为我们公司规划设计图纸的何院长2万元钱,当时他给我们规划方案(效果图)三本。

3、书证

(1)被告人户籍证明

(2)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被告人何*的任职证明

(3)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干部履历表

(4)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宛政办(2010)70号

证明被告人何*所在建筑规划管理科(规划验收管理科)、市政规划管理科的职责

(5)南阳市**有限公司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批意见书复印件南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南阳市**有限公司

(6)南阳市**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7)南阳市卧龙区国有资源局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8)南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审批表申请单位:南阳市**有限公司

(9)南阳市**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相关手续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阳市金*营业所出具的证人杨*2013年5月21日在其营业所支取49900元的明细

(11)胡某某从南阳市**有限公司财务领取5万元的领条

(12)南阳**纪委出具的任职情况及未上缴过有价证券、现金、及物品的情况证明

(13)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证实收缴涉案款12万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贿赂12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何*辩解:收12万元是燕湖小区和社旗粮油库项目的设计费和住宿交通费,不是受贿,没有犯罪及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经查:燕湖小区是南阳市**有限公司的职工住宅小区。2007年燕湖小区前期规划设计,该公司选择三家设计院(即南阳建设设计院、郑州建设设计院和洛阳的中国机械部第十设计院)洽谈设计理念。其中洛阳设计院是被告人何*介绍来的。每个单位都提交了设计效果草图及设计思路及理念。燕湖小区最终选择了南阳建设设计院作为设计单位。洛阳设计院当时来南阳参与洽谈的设计人员有王某某、黄某某,二人均证实因燕湖小区未采用洛阳设计院的设计思路及理念,未进入设计程序,不存在设计费的问题。该二人证言始终未发生改变,客观真实。庭审前被告人何*对12万元辩解仅是燕湖小区设计费,庭审中提出该12万元包括社旗粮油库的设计费问题。经查,被告人何*曾为社旗粮油库做过设计,但该设计费用已由社旗粮油库支付给何*,现社旗油库与被告人何*之间不存在设计费纠纷的问题。故被告人何*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何*犯罪性质、犯罪数额、认罪态度、退赃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

二、对被告人何*受贿赃款1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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